創刊日:100 年 6 月 10 日
發行人:教育局局長
出版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42007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電話:04-2228-9111(代表號)
臺中市教育電子報自民國 100 年 6 月起,每月 10 日發行一期,為教育夥伴提供更快速便捷與寬廣詳實之教育資訊 ,歡迎各界關心教育訊息之舊雨新知,上網免費訂閱,並請廣為推廣宣傳。
一、教育部為提供多元教保服務模式,增加公共化之服務數量,並因應少子化之社會趨勢,期能建立平價教保服務以減輕家長育兒之經濟負擔,於101年9月14日發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二、為逐步提升平價優質、普及及近便的教保服務,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將逐年增設公立幼兒園,朝向公共化幼兒園與一般私立幼兒園比例達4︰6 的願景邁進。
三、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方式如下:
(一)委託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無償方式或協調其他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評選公益法人後,委託其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二)申請辦理:指公益法人自行準備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依規定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及核准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四、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2、家長分攤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個別經濟弱勢幼兒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
(二)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
五、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創刊日:100 年 6 月 10 日
發行人:教育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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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偉民局長
蘇美麗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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