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刊日:100 年 6 月 10 日
發行人:教育局局長
出版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42007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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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於2011年12月25日正式上路,原本隸屬中央的國立高中職,將改制為市立高中,教育部規劃101年8月完成改隸作業。台中縣市合併後,共有19所國立高中職等待改制為市立高中職,雖然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到底國立高中職要在101年改隸或等到104年,目前與教育部還沒有達成共識。但仍將組成接管工作小組,以確保真要如教育部規劃101年完成改隸,能順利接軌讓現有高中職校維持完善的教育品質。
為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民國五十七年「省辦高中、職,縣、市辦國中、小」的原則被正式確立。自此,省立高中、職在我國後期中等教育發展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在精省之後「省立高中、職」走入歷史,173所省立學校的歸屬問題,頓時成為相關教職人員關心的焦點,雖然最後歸中央政府管轄,然隨著四都改隸直轄市,與12年國民基本教育即將全面實施之際,高中職校之歸屬權問題又重新引起大眾討論。
精省之初許多學者對「省立高中、職」歸屬中央或地方的問題提出許多探討與建議,筆者大致整理優缺點如下:
(一)改隸中央的優缺點:
1.省立學校改隸國立由中央直接指揮監督,可以縮短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2.省立學校改隸國立,現有教職員隨同改隸,符合教職員的心理需求,較能安於工作。
3.中央機關以制定政策為主,教育部直接管轄一百多所學校,將淪為行政機關,且學校分布廣,難免鞭長莫及。
(二)改隸地方的優缺點:
1.縣市政府就近監督管理可以因地制宜,符合地方發展需要,行政效率亦可提升。
2.城鄉教育資源差距很大,各縣市、財政均有失衡之現象,且教育支出佔縣市政府大部分預算。如改隸縣市,不但使縣市的財政雪上加霜,對高中職校的發展也極為不利。
3.學校向下流動教職員工心理上會很不舒服,產生消極的態度,對校務發展不利。
4.現行高中、職的設立與分佈,係以大區域需求為考量依據,而不以縣、市為範圍。如縣、市政府本位主義作祟,限制他縣市學生就讀,將會減少學生選擇機會,影響教育整體發展和學生受教權。
5.對私立高中、職的輔導與獎助,如改隸縣、市,將囿於縣、市的人力、財力不足,無法全面實施甚或不予實施,對健全私校校務發展會有阻礙。
另外,教育部專門委員許泰益則從法律面探討精省後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歸屬問題。許泰益認為配合精省作業,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訂公告之高級中學法第五條、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告之職業學校法第六條,都是為了安定教職員生的心,所做的政治性決定的法律,賦予中央政府辦理高中、職一定的角色。不過,若再從其他法律探究,如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關於直轄市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第一目、同法第十九條關於縣、市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第一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設立主體應為地方政府。或再由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與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憲法第一O七條規定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十三款事項中並無教育事項;第一O八條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中第四款為「教育制度」。而所謂教育制度包括「教育宗旨、教育政策、教育行政、教育經費、教育人員及學校制度等」。又憲法第一O九條規定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市執行之事項中第一款為「省教育」。憲法第一一O條規定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中第一款為「縣教育」。雖然教育基本法第一項第五款有「國立學校」的項目,不過就地方制度法與憲法相關規定來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設立機關應以地方政府為主,至於所謂中央「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筆者認為其所指應為大學院校。
綜上所述,雖然將國立中等學校改隸地方,從法制面來看比較符合「分權原則」。但不論歸屬地方或仍然維持國立,最重要的應該是經費的問題。除了經費外,地方政治勢力與地方議會的觸角進入校園,也是高中、職改隸地方經常被提出來的質疑。地方議員素質不佳,是公認的事實;舉例來說,桃園縣議員在議會中質詢某國中校長時,因不滿校長答詢內容,竟當場推倒校長;這正是國立中等學校教職員工最擔憂的狀況,如果這樣的狀況不能解決,就算經費再多,大概也不會有高中、職願意改隸地方。另外,高中、職分布不均也是高中職改隸地方另一個必須克服的問題。以大台中生活圈為例,其範圍大致涵蓋台中市、南投縣、苗栗縣、彰化縣,若地方人士要求縣市境內的高中、職不得招收其他縣市的學生,勢必將損及學生權益,而造成地方與地方間的矛盾與衝突,這樣的案例台北市議會就曾發生過。因此,在地方政治勢力與議員問政品質未改善前,實在不宜貿然改隸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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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偉民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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