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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適性發展--淺談IEP

臺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王欣宜副教授 09/08/2023 1084 點閱

IEP定義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以下簡稱IEP)是指為每一位高中以下階段(含幼兒園)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以下簡稱特殊生)所擬定的個別的教育計畫,為什麼要為每位特殊生撰寫屬於他個人的教育計畫呢?目的是希望每位特殊生都能夠獲得適性的教育,因而得到更好的發展。所以不論特殊生安置在何種教育場所,無論是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床邊教學等,都會有一份專屬於自己的IEP。

IEP法源

  如何為特殊生訂定IEP呢?根據我國在民國112年6月21日公告的最新版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從法規內容可知,應以團隊合作的方式訂定IEP,並非特殊教育教師自己單打獨鬥,而且為尊重特殊生個人的意願,在訂定IEP時,需要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若有需求時,學校也應請相關專業人員(如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等)參與IEP的討論。又根據法規的規定,IEP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同時第31條也規定,訂定IEP能「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因此從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IEP需要教育人員與專業團隊彼此相互合作,才能為每一位特殊生「量身訂做」最適合的IEP,協助教師為特殊生提供適性、優質的教育。

IEP內容

  IEP需要記載哪些內容呢?因應上述特殊教育法,目前許多子法正在研議中,但根據民國109年7月17日公告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明訂IEP的內容應包括五個部分:(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轉銜輔導及服務內涵,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IEP協助特殊生適性發展

  IEP能了解特殊生的學習與家庭現況、優弱勢能力,更能進一步利用學生的優勢能力帶動其弱勢能力,讓特殊生也能逐漸進步;需求評估通常會考慮學生需要哪些課程調整、需要上哪些「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如生活自理、學習策略、社會技巧等)」、需要哪些相關專業服務與支持策略(如教師助理員、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上下學交通服務等)。

  此外,在IEP中也會詳細列出該特殊生的所需學習科目/領域的學年目標與學期目標,因為有了明確具體的目標,教師才能據以設計具體的教學內容,並有清楚的評量依據,在召開IEP會議時,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主要照顧者)才能了解教師所規劃的特殊教育學習內容與學生是否達成預設的學習目標。

  有部分的特殊生會伴隨情緒與行為問題(如攻擊他人、干擾上課、常常突然爆發情緒、大哭吵鬧等),因此需要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行政支援。行為功能介入方案是指針對特殊生的行為問題進行功能評量,了解引發特殊生行為問題的環境因素及其所欲表達的需求,據以調整環境及指導特殊生採取正向的行為表達需求,是對特殊生實施符合社會期待、等值的正向行為訓練。

  特殊生的「轉銜」是指學生的各教育階段能順利轉進與銜接,因為特殊生有生理或心理方面的限制,在轉換教育階段時所遭遇的困難會可能比一般學生多,因此需對特殊生提供轉銜服務,其相關內容如上述,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結語

  綜上所述,IEP是提供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家長、專業團隊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了解特殊生與提供特殊生適性教育及彼此專業對話重要的依據。希望本短文能讓您對IEP有初步的了解,若您有興趣,歡迎能找相關的書籍進行更深入的增能;若您對IEP或特殊教育有任何疑問,非常歡迎撥打04-22183392,洽詢臺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王欣宜老師(email:w610517@mail.nt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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