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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家庭教育中心范豈瑗科員 09/28/2013 1522 點閱

    為因應100年12月28日家庭教育法修正第15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及第2項「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因此修正本辦法。

    本辦法乃賦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之權責,除提供相關家庭諮商或輔導課程外,針對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應通報家庭教育中心。其意涵為學校能透過家庭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與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共同討論學生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處遇策略,攜手改善學生偏差行為表現,並希望由學校提供資源協助該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調整觀念與教養方式,提升親職教養知能。

    此外,本辦法鼓勵學校能善用社會網絡資源,對於有偏差行為之學生家長,依需求適時提供協助。透過本辦法,在家庭教育中心、學校及社會網絡資源合作下,希望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能得到支持與鼓勵,由學校、家庭的共同努力,使學生能在正向管教或安心的環境學習與成長,進而改善學生偏差行為與學習動機,並降低家庭或社會問題發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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