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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大躍進:CRPD之我見

國立清華大學特教系孫淑柔副教授 01/09/2022 644 點閱

一、緣起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是由聯合國192個會員國代表,及90個非政府組織代表在2006年12月13日於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通過的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並於2008年5月3日起正式生效。主要目的在促進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

  雖然臺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學者專家及身心障礙相關團體呼籲政府應正視現行法規政策與國際人權標準的落差,因此,立法院於2014年8月20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簡稱CRPD施行法)賦予這部公約國內法效力。其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說明,為實施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則明確指出,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

二、三大核心概念及八大原則

  CRPD共五十條,透過三大核心概念及八大原則落實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說明如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21;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018):

(一)三大核心概念

  1. 平等不歧視(Equ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CRPD第5條強調「平等不歧視」,主張政府應採取適當步驟消除對身心障礙的歧視,保證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第12條「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更強調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結婚及建立家庭權、生育權、醫療權以及自由權等基本權利。
  2. 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odation):CRPD第2條主張須根據身心障礙者特定需求進行必要的變更和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在第24條更強調透過合理調整提高身心障礙者受教育機會。
  3. 無障礙/可及性(Accessibilty):由於無障礙是身心障礙者完整及平等參與社會,有效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的重要關鍵,CRPD第9條主張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無障礙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以及利用資訊和通信設施等服務。第19條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及第20條個人行動能力更再次說明無障礙/可及性之重要性。

(二)八大原則

  1. 尊重他人:CRPD強調應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固有尊嚴及自主,包括享有遷徙往來自由、自由選擇居住地點、表達意見的自由等。
  2. 不歧視:身心障礙者常因能力在教育、就業、參與政治及文化生活等受到歧視,因此,CRPD主張政府應確保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受到任何歧視。
  3. 充分有效參與和融入社會:CRPD第24條主張提供合理調整,使每個學生都有機會在普通教育系統接受教育。調整措施包括:改變上課地點、放大字體、允許學生在學習和考試中使用輔助科技等。並透過各種支持服務措施協助他們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
  4. 尊重差異:CRPD第1條即指出,身心障礙者是指身體、精神、智力或感覺器官受到損害,且這些損害造成他們在與他人平等全面參與社會的基礎上產生困難。因此,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並接受他們也是人類多元性的一部分及人類的一份子。
  5. 機會均等:身心障礙者可能由於能力、障礙類別、性別、宗教、族裔、年齡等在教育、工作、參與政治及文化生活等遭受歧視,因此在第24條、及第27條特別強調機會均等的教育及就業權。
  6. 無障礙: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層面,CRPD第9條指出,建築、道路、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及資訊的使用等,政府應查明並消除環境的限制,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的環境。
  7. 男女平等:與身心障礙男性相比,身心障礙女性更容易遭受歧視,包括:暴力、性、生育權及參與公共政策等面向,因此,CRPD第6條、第16條、及第23條特別指出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女性充分、平等地享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8. 尊重兒童:CRPD第7條說明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能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和自由;第24條則強調透過教育充分發展身心障礙兒童的個性、才能及創造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

三、在教育上的展望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早在2008年5月3日起正式實施,國內所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已於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根據上述,提出以下三點建議做為未來在教育上實施的參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17;孫迺翊,2016;曹佑榮、洪儷瑜,2020):

  1. 促進融合教育之實踐:CRPD主張身心障礙學生不應因為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普通教育系統之外,期能獲得融合、優質及免費之小學及中等教育。但依據CRPD 國際審查委員會於2017 年針對臺灣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報告發現我國尚未達成融合及高品質教育之目標。因此,未來可透過全方位課程設計、合理調整、普通班教師增能訓練等策略,促進融合教育之實踐。
  2. 提升社區融合及參與:CRPD強調身心障礙學生有權享有在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因此,各級政府對於建築、道路、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及資訊通訊科技的使用應戮力達成無障礙/可及性,並提供必要之支持服務,提升身心障礙學生社區融合及參與。
  3. 增強自我決策能力:CRPD也強調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尊嚴及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自立。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擬訂與監督本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情形尚未普及,未來可透過特殊需求領域「生活管理」課程增強其自我決策能力,並落實於日常生活及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自我決策。

四、參考文獻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17)。2017CRPD初次審查。取自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7-initial-review-on-crpd/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21)。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取自https://covenantswatch.org.tw/un-core-human-rights-treaties/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6)。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    pcode=Y0000064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4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018)。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介。取自http://www.ntcami.org.tw//files/common_unit/b9432f83-ed21-4e52-a641-f6cce9e8d8e8/doc/20181223_北縣康_CRPD

孫迺翊(2016)。無障礙/可及性、合理調整與平等不歧視原則: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視我國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台大法學論叢,45,1163-1228。

曹佑榮、洪儷瑜(2020)。從國際發展趨勢談臺灣推動融合教育之實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年刊,2020,6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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