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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案例與法令宣導

國小教育科蔡學斌科員 05/30/2013 2306 點閱

 

1月3日掃地時間A生在教室外面走廊,趁打掃機會彎腰探頭偷看正在擦窗戶B生的內褲,其後同學又發現A生在課後照顧班的才藝課時,也曾故意掀過C生的裙子偷看其內褲,經同學1月5日14時轉知導師上述情況後,導師認為A生恐有涉及校園性騷擾情事,因此當日15時向學務處舉發。

學校處遇經過:

該校學務處1月5日15時接獲導師通報後,立即於1月5日    15時10分立即進行社政系統「關懷e起來」通報,並於同日15時20分辦理「教育部校園安全系統」通報。學校依法於1月6日10時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決議組成3人調查小組,進行本事件調查。經過檢視與訪談相關人事物證後,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向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報告,確認本案性騷擾成立。並建請A生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並應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另安排B生及C生進行心理輔導事宜,同時校內加強學生自我保護及人我身體界線觀念宣導;經學校性平會同意調查小組之決議後,發文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上述決議之內容,並送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評估後結案。

法令宣導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本案學務處1月5日15時接獲導師通報後,立即於同日15時10分進行社政系統「關懷e起來」通報,並於同日15時20分辦理「教育部校園安全系統」通報,均符合上開規定。

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獲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條文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因此,該校學務處處理性平案件均依法完成,值得嘉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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