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校園性別事件分工
中等教育科馮泯諭助理員
09/02/2014
讓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皆能安全的生活,是國家應給予民眾最基本的承諾,而不同性別者在社會上所擁有的權利與尊嚴皆應予以尊重與保護。然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發生基於性別原因的騷擾或侵害行為仍多所存在,在校園中如果大多數的教職員工生均有不正確的性別迷思及性別不對等的態度,更容易讓在此環境學習、生活的人持續出現不當的行為,造成校園環境上的不安全,甚至出現更嚴重的性侵害犯罪,進而造成社會治安的問題。
爰此,學校本有責任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尊嚴與權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施行,責成各級學校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明令其任務;其中之一即為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性平法第6條第4款)。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