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辦學面臨的挑戰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張淑芳副教授
09/01/2016
一、前言
民國103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三法,包含「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簡稱「非學校型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簡稱「學校型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簡稱「公辦民營」)。此舉不僅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更加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其中,臺中市已有多個團體和機構辦理「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甚至有辦學10年以上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和機構。另外,由家長申請的學生「在家自學」實驗教育計畫也適用「非學校型態」的條例。
至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包括學校法人新設、現有私立學校改制或非營利私法人申請設立之學校。公立學校得於不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原則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臺中市自104學年度起,陸續有公立國民小學實施混齡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