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幼童專用車逾齡汰換及安全管理宣導
教育部會銜交通部業於102年12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06957B號及交路字第10200388001號令修正「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第12條規定:「學生交通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2個月。」第17條第2項:幼兒園使用之幼童專用車出廠年限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逾10年,或於本辦法施行後達10年,因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環保排放標準因素致幼兒園依規定期限汰換車輛有實際困難者,應檢附現有車輛檢驗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汰換,至遲並應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汰換完竣;屆期未汰換者,依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呼籲各幼兒園目前已有